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消防監督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
關于進一步明確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消防監督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
公消[2011]65號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公安消防總隊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消防局:
近年來,南京中環國際廣場、哈爾濱經緯360度雙子星大廈、濟南奧體中心、北京央視新址附屬文化中心、上海膠州教師公寓、沈陽皇朝萬鑫大廈等相繼發生建 筑外保溫材料火災,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,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溫材料已成為一類新的火災隱患,由此引發的火災已呈多發勢頭。為深刻吸取火災事故教訓, 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精神,公安部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正在修訂有關標準、規定,經部領導批準,在新標準、規定發布前,本著對國家和人民生命財 產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,為遏制當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溫材料火災高發的勢頭,把好火災防控源頭關,現就進一步明確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消防監督管理的有關要求 通知如下:
一、將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納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、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范圍。凡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范圍 內的設有外保溫材料的民用建筑,均應將建筑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納入審核和驗收內容。對于《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》(公安部令第106號)第十三條、 第十四條規定范圍以外設有外保溫材料的民用建筑,全部納入抽查范圍。在新標準發布前,從嚴執行《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》(公通字 [2009]46號)第二條規定,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。
二、加強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的消防監督管理。 2011年3月15日起,各地受理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申報項目,應嚴格執行本通知要求。對已經審批同意的在建工程,如建筑外保溫采用易燃、 可燃材料的,應提請政府組織有關主管部門督促建設單位拆除易燃、可燃保溫材料;對已經審批同意但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,建筑外保溫采用易燃、可燃材料的,應 督促建設單位更改設計、選用不燃材料,重新報審。
公安部消防局
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